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为有序、高效利用国家野生棉种质圃的遗传资源,结合我所实际,制定了《国家野生棉种质圃资源材料发放管理办法》,于2014年2月19日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2014年2月20日
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
国家野生棉种质圃资源材料发放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9日所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有序、高效利用国家野生棉种质圃的遗传资源,高效保护国家种质资源的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平台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情况说明
国家野生棉种质圃又名国家种质三亚野生棉圃(以下简称种质圃),位于海南省三亚市崖城镇北郊的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海南科研中心野生棉种植园(以下简称种植园),是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平台的一个子平台,也是国家农作物43个种质圃之一。种质圃的基本职能是收集和保存棉花野生与多年生种质资源材料,并向国内外发放利用。种质圃的资源材料为国家所有,知识产权为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以下简称中棉所)拥有,业务主管是中棉所生物技术研究室野生棉课题组(以下简称课题组)。
二、提供资源材料的形式及其工作程序
(一)种质圃所有基础资源材料均为免费提供利用,提供材料的形式有种子、叶片、花粉等。也可以提供基本材料的DNA或蛋白质等分子样品,但用户(材料需求者)需要承担一定的制作成本费。
(二)种质圃提供种质材料的工作程序是:用户首先直接与中棉所科技管理处或课题组联系(可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科技管理处会同课题组根据情况讨论,若决定同意引种(需求材料的全部或部分),通知课题组在种植园的种质圃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安排材料提供的具体工作。现场负责人根据实际引种结果签署协议的正式文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正式文本抄送中棉所科技管理处。
三、材料提供者的承诺
课题组承诺不直接分享用户的科研成果,即用户在利用种质圃提供的基本材料所形成的实验报告、论文、专利和科技奖励时,中棉所野生棉课题组成员不参与署名。
四、对用户的要求
(一)用户在引用种质圃材料时,先向中棉所申请,经同意后签订种质圃资源材料提供利用协议(见附件)。
(二)在签订上述协议时,用户要承诺:(1)在形成上述科研成果里标注材料的来源;(2)按照要求反馈所引用材料的信息。来源标注和信息反馈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用户可向第三方转让种质圃直接提供的基本材料、或基本材料的繁殖材料。转让时:(1)首先需征得中棉所同意;(2)将本办法有关条款的信息转告第三方;(3)要求第三方同样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五、责任追究
欢迎大家积极广泛地利用种质圃基本资源材料开展科研与教学工作。但请用户在办理引种手续之前不要直接到种植园取样,更不要采取非正常手段获取样品。未经中棉所同意的引种将视为违法违规行为,中棉所保留追究该行为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中棉所其它课题组(包括海南科研中心)引用种质圃材料时参照本办法。
(二)本办法由中棉所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注:
种质圃现场负责人是指在出差到种植园的中棉所野生棉课题组人员。当前该课题组人员有:王坤波、刘方、周忠丽、王春英、王玉红、蔡小彦、王星星。
附件 国家种质野生棉圃资源材料提供利用协议书(格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