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棉花生物育种与综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 日期:2024-03-26 访问量:

为合理规范使用棉花生物育种与综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由本实验室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科技部、财政部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和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使用经费。

3.集中经费,突出重点。专项经费集中支持符合本实验室战略目标的、与当前研究目的相关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经费开支范围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1.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2.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3.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三、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1.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2.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3.与联合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4.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编制。

四、预算执行

1.课题承担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课题预算执行,确有必要调整的,需要提前提出申请,并阐述理由。

2.课题承担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3.课题承担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4.课题因故终止,课题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账目及资产清单,报送本实验室,由本实验室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收回。

5.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五、监督检查

1.本实验室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河南大学和郑州大学财务管理部门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项目(课题)进行中期评估时,本实验室组织专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3.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全额上缴本实验室。

本办法由棉花生物育种与综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