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印章管理制度

作者:棉花生物育种与综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 日期:2024-03-26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是:棉花生物育种与综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印章。

第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刻制和违规使用本办法中所指的印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

第四条  实验室印章凭设立批文向第一依托单位提出刻制印章申请,经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五条  因印章磨损、印章样式改变需刻制新印章,保管部门必须向第一依托单位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

第六条  机构变更需刻制新的印章,由变更后的机构凭批文向第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出具介绍信后,到公安部门指定单位刻制。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将旧印章交回相关部门统一封存或销毁。

第七条  印章刻制完成后,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并登记,在行文启用之日后方可启用。

第三章  印章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印章负有监管责任,必须对本实验室印章进行严格管理。实验室印章由专人保管和监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确保印章安全。

第九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由印章管理单位负责人审核,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借出,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自觉坚持原则,不得擅自用印。对不符合规定、手续不全的,有权拒绝用印,并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违者将对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印章若遗失须立即向单位领导汇报,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用印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有权拒绝用印。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和材料、非本实验室职工或与本实验室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和材料等不得用印。

第十三条  严格印章审批制度。用印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属业务明确的例行用章,依照授权范围,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方可用印。

第十四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发文,按公文处理办法,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合格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凡以实验室的名义上报各种材料、报表、评审表,签订各种合同、协议,出具公函、证明等,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建立用印登记制度。登记项目包括用印单位和时间,用印文书内容、用印数、批准人、经办人、用印人,并将用印底件存档备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棉花生物育种与综合利用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